近日,记者从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哈尔滨市统计局公告,哈市201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1,774。00元,月平均额为3,481。17元。按照医疗、工伤、
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和《关于使用2012年度哈尔滨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哈市
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将依据各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和哈市2012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自2013年4月起调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据了解,在收缴6月份
医保费时,补收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4至5月的缴费差额;在收缴7月份医疗、工伤、生育三险费用时,补收参保单位4至6月份应缴费用差额。补收的医疗保险费,按规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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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基数暂不进行调整,待
养老保险经办部门调整完退休人员
养老金后统一调整,并按规定补划个人账户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