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公司先是答应认定工伤,45天以后伤情治愈了,公司告知不予工伤认定。随后我自己去了工伤发生地(广州萝岗)劳动局申请认定,案件受理人员先问我能否私下协商解决,但是他们的赔偿太离谱,我没答应,他们又说我在黄埔买了工伤保险让我去参保地申请认定,也给我查看了保险账单,是每个月交5.5元的工伤保险,我看别人的社保每月要交两百多,不知道这是什么保险?能享受工伤待遇吗?就这种情况我可以坚持在发生地萝岗认定吗?如果不属于萝岗劳动局管辖,那他们为什么先会试着协商?
1、工伤认定,一般是在参保所在地受理。
2、协商解决的前提是你是以个人名义申报的,一般会象法院一样,先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的,再下达决定;
3、工伤保险是由用人单位按0.5%-1.2%不等的比例缴纳的,在社会保险费中算是比较低的。那张单子应该属实。只要工伤发生时是正常缴费状态,您就可以在取得工伤认定结论后,享受你应该享受的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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