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2年11月,某公司员工李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抢救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30余万元。劳动部门后对该起事故认定为工伤,但社保部门在支付工伤待遇时,因10多万元的医疗费超出社保报销范围而不予报销,公司也拒绝支付。为此,李某家属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承担社保不予报销的医疗费。徐某家属的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解析】在我国,工伤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由于员工违规操作发生事故,用人单位同样应承担员工的工伤赔偿责任。
对于工伤医疗费,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已经失效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均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劳动者个人不负担。而为人们所熟知的《工伤保险条例》,对社保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医疗费的法定标准、项目及其他各项工伤待遇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但对于超出报销范围的医疗费应由谁承担并未涉及。但《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劳动者权益,分散企业工伤风险,同时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均不能认为因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而免除其对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责任。因此,超过社保报销范围的工伤医疗费,作为工伤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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