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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补充工伤保险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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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锦州市出台的《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在本实施细则发布后30日内,新建单位在批准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充工伤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补充工伤保险也随之变更。

  锦州:补充工伤保险出实施细则

  日前,锦州市出台《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对补充工伤保险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解说,以更好提高职工的工伤保障待遇。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登记注册及投保缴费办法为:用人单位应在本实施细则发布后30日内,新建单位在批准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充工伤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在申报补充工伤保险登记注册时应填报《参加补充工伤保险职工明细表》,同时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对参保单位及其工伤职工注册登记;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补充工伤保险也随之变更。用人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充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用人单位应于每年7月10日前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本单位在册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填写参保信息并缴费。办理手续时,须同时提供被保险人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单位名称及其他相关信息),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和保险费发票。

  保险期限内,投保人用工发生增减变化时,应按工伤保险增减变化方式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缴费手续,同时提供增减用工的相关信息。补充工伤保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自投保人参保并缴费次月起,被保险人因工死亡或新发生工伤经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被保险人经工伤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提高或者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被保险人与投保人解除劳动关系的,投保人应当在15日内向保险人提出赔付申请。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补充工伤保险赔付申请后,经审查符合保险责任范围且提供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赔付。

  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办理赔付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职业病]复查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市(或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无欠费证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办法》还规定:被保险人本人工资标准的认定以投保人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缴费工资为准,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补充工伤保险试点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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