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工伤保险费。
对于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来说,应从2004年1月1日起补缴,其他用人单位从2011年1月1日起补缴。2004年1月1日之后注册成立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或者2011年1月1日之后注册成立的其他用人单位,则从注册成立之日起补缴。
工伤认定申请可驳回
与前一次征求意见相比,本次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工伤认定驳回和终止程序的内容。
“意见稿”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核实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驳回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前,提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认定终止。
不过,工伤认定申请被驳回或撤回后,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还有权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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