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我市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从市人社局获悉,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核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本统筹地区一类行业基准费率(0.6%)核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根据有关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下同)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及工伤保险缴费登记。”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未登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及工伤保险缴费登记;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登记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为全部职工登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按规定为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增员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如实申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工资额及全部应参保职工花名册,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该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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