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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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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常州市市区建筑业、服务业短期使用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自今年7月1日施行,该办法实施后,意味着在常工作的建筑业、服务业短期民工可优先参保,并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享受同等待遇。

  《常州市市区建筑业、服务业短期使用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自今年7月1日施行,该办法实施后,意味着在常工作的建筑业、服务业短期民工可优先参保,并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享受同等待遇。

  据介绍,优先参保的对象分别界定为两类,在常州市市区以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等形式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活动的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在市区工商登记注册的从事商贸、餐饮、旅店等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在这两个行业内短期使用的农民工,均可按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短期使用的农民工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离开农村居住地且非本市户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劳动者。

  优先参保的主要特点包括:总量包干。用人单位按照实际用工情况,确定参保人数、参保周期和参保人员名单,一次性缴清所有参保人员一个参保周期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定额征收。建筑业用人单位暂按每人每月12元、服务业用人单位暂按每人每月6元的标准定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一个缴费周期暂为6个月,对非该市市区建筑业用人单位可按建筑施工项目期限确定一个缴费周期;动态实名。用人单位在一个缴费周期内可以等量置换参保人员,不需要再另外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可以增加参保人员,增加参保人员的按照剩余保期缴纳工伤保险费;同等待遇。建筑业、服务业用人单位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后,参保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执行。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涉及本人工资的,按照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的,未参保期间或中断缴费期间,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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