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获悉,2013年石市与62家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了《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书》、《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协议书》和《工伤保险康复定点机构协议书》,协议执行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其中单位职工本人工资低于石家庄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石家庄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石家庄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石家庄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石家庄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待遇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实行分级审批,5000元以下医疗待遇支付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并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5000元以上医疗待遇及其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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