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的参保范围包括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这些单位都应参加沈阳市工伤保险统筹,各用人单位应为单位全部职工(包括编制外招用的临时工和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与参保的企业一样,事业单位的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由单位负责缴付。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6%,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实行实名制参保缴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参保的事业单位要在8月10日前到本单位所驻地的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办理参保登记,并及时携带上述登记信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参保登记,于9月征期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逾期未参保缴费的单位,其补缴工伤保险费的起始时间从2013年9月1日起算,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工伤认定流程】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市(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认定申报地点】
市属以上事业单位等组织申报工伤认定,可直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沈河区青年北大街16号)办理。申报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四全天,星期五上午。(咨询电话:22857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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