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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事业单位"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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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东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其职工在2011年1月1日起至工伤保险参保之日期间发生工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自完成补缴之日起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事业单位均需参保工伤险

  近日,记者从广东省人社厅网站获悉,省内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需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要求在年内完成。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其职工在2011年1月1日起至工伤保险参保之日期间发生工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自完成补缴之日起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广州市已在去年完成相关事业单位的参保工作。

  根据省人社厅发布的《关于我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办理事项的通知》,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下同)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及工伤保险缴费登记;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未登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及工伤保险缴费登记。

  "老工伤"也可纳入保险体系

  《通知》规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其在2011年1月1日(不含本日)前发生工(公)伤的原工(公)伤人员可以按粤人社规〔2012〕6号文办理有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手续。

  即"老工伤"经确认同意纳入工伤保险的,其相关的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按规定计发退休费的"老工伤",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费,不办理享受伤残津贴,其新发生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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