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调整2013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根据省、市文件精神,该县对2013年度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工伤保险标准已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此次政策调整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2012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
调整标准为:(一)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70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60元。
(二)被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致残职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其生活护理标准一律调整到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三)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五级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130元的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待遇,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具体调整方法为:伤残津贴、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定期待遇标准,按照调整前的计发金额乘以调整系数确定。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