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工伤费用社保基金未全额报销,剩余部分如何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由此可知,工伤职工所享受的工伤医疗待遇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但支付的条件为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的标准,否则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需要注意《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实行的是雇主责任原则,在工伤保险方面雇主承担了许多责任和义务。所以,若符合该款规定导致劳动者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相关费用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医疗费。
对于其他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费用,法律并未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因此,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支出的费用,社保基金未全额报销的,剩余部分不应由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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