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八级15个月(北京2009年职工平均工资48444元,月平均4037元)
总计:15个月*4037元=60555元+11个月的本人工资(如果工资高于2422元,则按本人工资算,如果低于2422元则按2422元算)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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