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退休职工能否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问:李某1998年受伤致残,被认定为工伤,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8级伤残,伤愈后一直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现已到60周岁,要办理退休手续。他想问问,能否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呢?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此条规定,只有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才可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的情形。
另外,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来看,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而影响就业的一种补偿,工伤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已不具备再就业的法定条件,故工伤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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