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工伤人员待遇由原单位负担,不利于很好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增加了单位的经济负担。”昨日,市劳动局下发《通知》,从7月1日起,我市老工伤人员
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按照要求,此次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主要为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参加成都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老工伤人员。所谓老工伤人员,是指在2004年1月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致残程度达到1至10级,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其中,《条例》实施前因公死亡人员按规定已领取抚恤金的供养亲属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其抚恤金的支付也纳入。
6项费用纳入基金支付
《通知》指出,老工伤人员的伤残
津贴、生活护理费等6项被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原鉴定结论仍然有效,需要进行复查鉴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发生改变的,自重新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按新的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但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方面:致残程度达到1至4级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生活护理费中,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生活自理障碍等级的,依据相关标准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医疗费方面:致残程度达到1至4级的老工伤人员,因旧伤复发所发生的符合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各承担50%;致残程度达到5至10级的老工伤人员,因旧伤复发所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各承担50%,工伤门诊医疗费用仍由用人单位支付。
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供养亲属抚恤金已享受的,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已确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公亡补助金和丧葬费:致残程度达到1至4级的老工伤人员死亡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按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老工伤人员经确认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90天内结算费用
《通知》明确,经确认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其工伤保险待遇从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确认申请后的次月起支付。其中,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的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暂时不予支付。此外,老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医疗费结算票据后90天内与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结算,过期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