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是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采用流水线作业从事玩具制造。去年年底玩具销量大增,原有的生产线已经无法满足市场需求,于是我向附近的村庄发出招聘通知,招聘一批村民从事玩具的纸箱包装作业。由于该工作并无特别的专业技能要求,吸引了附近很多乡里乡亲。基于信任,我和他们也没有签订合同,对他们也并不按照企业规章规定的工作时间约束。每天谁有时间谁就过来,一天之内几点来都可以,当天按工作量支付他们工钱。有一名村民完工回家时路遇车祸住院,现其家人来我企业要求工伤赔偿。请问我招聘的这些人有工伤保险吗?
答:
当前在一些地区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和发达乡镇,这种临时雇佣人员进入厂房,利用企业的设备从事简单的加工制造工作现象非常普遍。这种方式既减轻了企业的生产,提高了收益,更大的社会意义则是合理利用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了农民的财富收入。这种雇佣关系(包括你企业与村民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称为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服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适用的法律主要是合同法,属于无名合同的范畴。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并不是接受劳务一方的职工,双方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系。而且在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的一方可以不承担提供劳务一方的社会保险。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适用该条例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可见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着实质性的差别,二者产生的法律责任也不同,劳动关系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责任,而且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劳务关系产生的责任则主要是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综上,与你企业形成劳务关系的村民,在回家途中路遇车祸住院,无权要求你企业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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