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对职工工伤和交通事故以外的人身伤害案件在鉴定时存在如下问题:
一、鉴定标准运用比较混乱。河南省对于二者以外的人身伤残在鉴定时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有的鉴定机构选择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下称工伤标准)标准,有的鉴定机构选择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下称道路标准)标准。鉴定人随意选择标准,容易造成明显的司法不公。
二、易引发重新鉴定,既拖延审限,又造成讼累。法律并未限制重新鉴定的次数和鉴定意见的等级效力,依据不同的标准,结论存在冲突。因工伤标准远低于道路标准,适用工伤标准鉴定后,再适道路标准鉴定有可能构不成伤残。
三、由于鉴定标准适用范围不同,宽严不一,造成鉴定意见混乱。根据不同的鉴定标准得出不同的鉴定意见,得到的赔偿也相差悬殊。对同一伤害案件进行评残,运用工伤标准评残比道路标准至少要高出一至二个等级。
四、存在鉴定时选用较低工伤鉴定标准,赔偿时又选择赔付高的道路标准的情形,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争议大,不仅给案件调判带来难度,而且极易引发当事人信访。同一案件在同一家鉴定机构鉴定时,适用两个标准给出两个相差较大的鉴定意见。一个损害依据工伤标准构成八级伤残,依据道路标准构成十级伤残。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
建议有关部门及时出台适用于职工工伤和交通事故以外的人身伤残程度的鉴定标准,以统一鉴定标准的适用,公平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对于因工受伤案件评残时适用工伤标准,交通事故案件评残时时适用道路标准,在审判实践中没有异议。对于二者以外的其他人身损害案件在评残时应适用何种标准存在争议,应制定统一的鉴定规范,以有利于鉴定人统一鉴定尺度,避免随意选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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