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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与工伤保险缴纳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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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参加失业保险费的本市户籍职工、按本市标准缴费的职工和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但不能低于岛内最低工资。

  我户口是2012.8月份迁到厦门的,医社保都是按本市职工缴交的了,可是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还是按外来职工标准缴纳的,问一下这是怎么回事呀?要怎么更改呢?;

  回复:

  您好!参加失业保险费的本市户籍职工、按本市标准缴费的职工和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但不能低于岛内最低工资。

  用人单位应根据参保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实向地税部门申报本单位参保职工下一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社保缴费基数一年一定,年度内不能变更。如因个人申报或计算失误,修改变更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应在《厦门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填写变更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税务管理员应对变更基数进行审核,申报基数无误的,由管理员签署审核意见方予办理变更。修改缴费基数,不能采用减员后再次增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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