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女士是一名下岗工人,后来经人介绍入职到一家环卫有限公司工作,在公路上打扫清洁卫生。后来,她在南岸区四公里枢纽站外打扫清洁时,被一辆公交车撞伤,住院87天,花了7万多元医疗费。肇事司机所属的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了这笔费用。后来,冯女士又将其所属的环卫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称她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被撞伤,属于工伤,要求其所属的环卫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如果该交通事故又属于工伤,劳动者既可以选择交通事故索赔,也可以选择工伤事故索赔。但是,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交通事故责任方的民事赔偿,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交通事故得到的赔偿少于工伤赔偿,用人单位则应赔偿差额部分。承办法官称,他们根据相关赔偿标准,计算出冯女士的工伤赔偿总额应为15.1万余元。肇事司机所属的公共交通集团公司在交通事故赔偿中,支付的赔偿和医疗费总金额为11.4万余元。两者相差3.6万余元。
市高等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工伤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称,类似上班途中遭遇车祸的第三人造成的工伤案件,为保证分配公平,市高院确定我市采取差额互补的工伤赔偿方式。即:受伤职工已获得肇事者支付的足额民事赔偿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而当民事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时,则由保险机构及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在保障赔偿金足额兑付的同时,如受伤职工分别向肇事者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伤赔偿金时,法院应中止其后一诉讼。如受伤职工从双方获得双份赔偿,法院应支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向其追讨重复赔偿部分。
那么,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可索赔哪些呢?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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