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长春市社保局获悉,近日,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要求,长春市将上调退休人员工伤护理费标准。
此次调整,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仅限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原已由养老基金支付工伤护理费的退休人员。具体调整标准分为三个层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928元,比原标准增加659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542元,比原标准增加52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157元,比原标准增加396元。
据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已经开始进行护理费调整的前期工作,调整和补发的工伤护理费将随同9月份养老金一并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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