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的一天傍晚,阿进骑自行车下班回家。还没到家,被一辆逆行的小轿车撞了。虽然捡回一条命,阿进也落下个八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小轿车司机负全责。经过调解,阿进获得了交通事故赔偿10多万元,由小车司机和保险公司承担。
阿进了解到,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范围,可以向公司申请工伤赔偿,时效是一年。
阿进说,还在时效期内,他就向公司讨要工伤赔偿,可老板拒绝了。老板说,阿进已经获得交通事故的赔偿,公司不可能再给他工伤赔偿。若是阿进继续讨要,将辞退他。
难道工伤待遇和交通事故的赔偿不能同时兼得?阿进向早报法律热线咨询,他能要回工伤赔偿吗?
赖忠惠律师:根据事实分析,阿进有权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阿进在下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同时存在着工伤保险赔偿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两种赔偿责任虽是基于同一交通事故事实发生,但是因二者分别基于劳动法律关系和民事侵权法律关系产生,因此两种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法律依据不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不同,赔偿的费用项目范围和计算方式等均不同。二者并不冲突,也不可替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并不反对工伤待遇和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同时兼得,因此,阿进在向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后,仍可向用人单位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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