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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发挥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杠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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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政策规定,在考核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即支缴率)的基础上,将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因工死亡2人以上、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规定其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为强化用人单位工伤预防意识,保障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近日下发通知,完善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充分发挥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在促进安全生产、工伤预防工作中的“杠杆”作用。
 
  对用人单位发生重大工伤伤亡事故、恶意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破现行一年一浮动的费率调整周期限制,将自被查实的次季度首月起,费率即时上浮到本行业最高费率水平,且一年之内不得下浮。
 
  同时,加大对工伤发生率较高单位费率调整力度。对工伤发生率高于全市平均工伤发生率3倍以上的用人单位,要加大其费率上浮调整力度。对连续两年工伤保险支缴率均高于300%的用人单位,其下一年度费率调整,将参照其行业分类中上一风险较大行业类别费率进行上浮。即二类工伤风险行业的用人单位,符合设定条件的,适用三类工伤风险行业费率标准。
 
  新政策明确了责任主体,对具有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职工,由工伤发生时实际用工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包括退休)后被诊断、鉴定患职业病的,由承担职业病责任的用人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新政策在注重使用费率这一经济“杠杆”调整的同时,特别注意客观区别用人单位责任,明确对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情形不计入单位浮动费率考核范围。据介绍,目前本市工伤保险缴费由用人单位负担,职工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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