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的规定,结合国家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精神,现就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下同)、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12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以下简称工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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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含2012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二、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260元。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490元的,增加到1490元。
三、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210元;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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