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求助】何女士去年10月25日骑电动车外出被一货车撞伤,造成面部多处缝针,鼻梁骨折,经交管部门认定,由货车司机一方承担全部责任。经治疗,何女士出院3个月后进行了伤残鉴定,鉴定为十级伤残,现已诉讼至法院请求依法赔偿。保险公司则称她不应出院3个月后就做伤残鉴定,而应该在出院6个月后做,并以此为由不予赔付。何女士问:关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到底何时进行鉴定?
【接访律师观点】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杰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何女士出院后治疗已终结且恢复稳定,司法鉴定机构已依法评定其为十级伤残,所以保险公司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何女士有权依据鉴定结论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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