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伤医疗管理,按照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编码库》及《东莞市社会保险三大目录基准库(2012年版)》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就我市工伤保险医用材料支付范围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国产”医用材料支付范围调整为:产品注册证号为“×食药监械(准)字××××第×××××××号”、“×食药监械(许)字××××第×××××××号”的医用耗材。符合工伤保险报销规定的此类材料,工伤保险按照报销比例100%支付。
二、“进口”医用材料支付范围调整为:产品注册证号为“×食药监械(进)字××××第×××××××号”的医用耗材。符合工伤保险报销规定的此类材料,工伤保险按照报销比例75%支付(即自费25%),不再区分“合资”医用材料。
三、对于义齿修复、种植牙、安装义眼使用的专科材料(如:义齿修复材料、软衬材料、栓道材料等)不区分国产与进口。符合工伤保险报销规定的此类材料,工伤保险按照报销比例100%支付;涉及康复器具目录的材料,工伤保险按照《东莞市因工伤残职工装配康复器具价格上限表》规定进行支付。
除上述规定外,其余事项仍遵循“东莞市社会保险三大目录”规定执行。本次调整从2013年2月1日开始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市社保局工伤保险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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