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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是否属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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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该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陈安患职业病属工伤,于同年9月27日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并送达给申请人陈安和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

  本报讯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不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职工陈安(化名)作出的工伤认定,向法院对该局提起了行政诉讼。近日,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复议官司,不久将作出一审判决。

  去年7月20日,陈安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调查查明,1993年4月至1994年12月期间,陈安在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从事仓库员工作,接触苯化学物品,

  并于去年6月27日被温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温州市职业病诊断小组诊断为慢性重度苯中毒职业病。同时,陈安向该局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供了在1994年12月以后工作过的单位均未接触苯的相关证据。

  该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陈安患职业病属工伤,于同年9月27日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并送达给申请人陈安和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

  某鞋业有限公司对该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提出了异议,并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了行政复议。某鞋业有限公司认为,该公司是由温州B鞋业有限公司与自然人诸某投资成立的,而温州B鞋业有限公司是由温州A皮鞋皮件厂更名而来的。其中,某鞋业有限公司是注册在鹿城工业区的,而陈安是在位于市区水心的B鞋业公司上班的,没有在某鞋业有限公司上班的经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查后,作出了维持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对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认为,从陈安的证人举证中表明,当时位于水心的B鞋业有限公司门口挂有B鞋业有限公司和某鞋业有限公司两块牌子,而且当时大家就认为是在某鞋业有限公司上班的。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在行政复议书中所列的事实都是由温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确认,若该公司对温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应该在法定期间按法定程序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

  同时,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才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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