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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建筑施工企业应为所有职工上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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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石家庄市人社局下发《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本月1日起,石家庄市建筑施工企业为本单位所有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这里面不仅包括石家庄市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也包括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的外地注册建筑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以建设项目办理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价款和《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标通知书》中中标价(含追加合同价款)的20%为基数(工资总额),缴费费率为1.5%。

  待遇享受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经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对于以建设项目参保的工伤职工核定工伤待遇时,需要以职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的,按照受伤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需提醒的是,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应当在24小时之内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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