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工伤保险 > 正文
 
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法律适用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工业化在推动生产力飞跃发展,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带来了工伤事故频发的恶果。工伤事故不仅严重威胁劳动者的人身权,损害劳动生产能力,同时,增加了企业的风险,给社会造成了新的压力制造劳资矛盾甚至是社会矛盾。
  在工伤事故中,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分属于社会化救济方式和个人化救济方式。社会化救济方式属于社会法按照保险机理推行的旨在为社会弱者提供更多特殊保护的救济方式,属于分散风险型救济方式;这种救济方式通常按照非讼形式解决纠纷,实行无过错责任,即便采用诉讼形式,原告也无需证明被告主观上的过失,且只赔偿财产上的损害,无精神损害赔偿。而个人化救济方式是民事侵权法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的无差别的救济方式,属于填补损害的救济方式,依赖于对抗制的民事诉讼模式,依赖于居于平等地位的当事人推进诉讼进程,诉讼周期较长。填补损害和分散风险成为当今侵权法的两项基本目标,单纯从侵权责任法制度内部入手,无法满足分散风险的现实社会需要,在侵权责任制度外创设社会化救济方式来分散社会风险,是必然的趋势。

  二、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

  在工伤事故的救济途径上,易发生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的竞合问题。了解这两种救济方式的关系把握其关联性与不同点尤为重要。

  (一)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的关联

  1.从历史发展上来看二者的关联

  工伤赔偿的历史就是从民法向劳动法、社会法发展的过程。

  第一个阶段是从18世纪工业革命到19世纪80年代,此期间,正值工业革命和资本主义机器大生产的进程,个人自由主义盛行,资本家多贪图追求最大的个人利益,大都对工人的人身安全漠不关心,工伤越来越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个时期的工伤赔偿完全是按照以过错责任为基础的侵权损害赔偿来处理的。劳动者如果因为工伤而要求用人单位赔偿,需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但相对于强势的企业主,劳动者处于劣势地位,举证困难,往往是得不到有效的赔偿,人身权益无法得到确实的保障。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