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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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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业化在推动生产力飞跃发展,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带来了工伤事故频发的恶果。工伤事故不仅严重威胁劳动者的人身权,损害劳动生产能力,同时,增加了企业的风险,给社会造成了新的压力制造劳资矛盾甚至是社会矛盾。
  第二个阶段是19世纪80年代至今,在此期间,社会责任思潮逐渐蔓延,工会主义抬头,为加强保护劳工利益和应对工业社会带来的新挑战,资本主义国家纷纷立法,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遭受的损害赔偿从传统的民事侵权法中独立出来,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度和分担风险的社会保险制度,确认只要劳动者在雇用过程中,因雇用的原因受到损害,即使工人单位没有过错,也应该承担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工伤保险制度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具有突出的作用,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工伤救济方式仍发挥着它对工伤事故的救济功能。

  2.从功能上看,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侵权赔偿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都有要求对个人人身造成的损害进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两者都是对工伤事故进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两者都是维护社会公平、保障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

  (二)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赔偿的区别

  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赔偿也存在众多不同之处,这也是当代法律制度中将工伤保险赔偿制度纳入社会保障法体系而非民事侵权责任法体系的体现,是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完全取代民法上侵权赔偿责任的表现。

  1.在法律性质上,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险法日益成为介于传统的私法和公法之间称之为社会法,社会法是一门相对独立的法律规范体系。而民事侵权赔偿是民法中侵权之债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典型的私法范畴。

  2.在归责原则方面。当代的工伤保险赔偿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伤残、死亡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等工伤,不论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受到事故伤害的劳动者都可以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获得赔偿。而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把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犯公民民事权益的归责原则,并以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作为例外的归责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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