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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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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业化在推动生产力飞跃发展,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带来了工伤事故频发的恶果。工伤事故不仅严重威胁劳动者的人身权,损害劳动生产能力,同时,增加了企业的风险,给社会造成了新的压力制造劳资矛盾甚至是社会矛盾。
  3.在赔偿数额和赔偿范围上。在我国,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相比,在一些具体的赔偿项目上,例如伤残补助金和死亡补助金,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要低于民事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在赔偿范围上,侵权损害赔偿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工伤保险赔偿只是财险,不能寻求精神损害赔偿。

  4.从二者的作用上看,侵权损害的受害人只能够获得损害赔偿,主要是为了填补受害人所受损害,而工伤保险赔偿中劳动者除了可以获得损害赔偿外,还可以获得一系列的“人身性待遇”,如在工伤医疗期内,一般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又如,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一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等等。这些“人身性待遇”是民事侵权赔偿制度所不能给予的。

  5.争议解决方式方面,对于工伤职工与用工单位之间就工伤保险赔偿方面发生的争议,采取“先裁后审”的方式,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劳动者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工伤赔偿等事项发生争议的,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民事侵权赔偿引起的纠纷,受侵害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在适用上的选择模式

  从比较法上看,在协调工伤保险赔偿和工伤侵权损害赔偿的适用上,一般存在以下四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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