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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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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业化在推动生产力飞跃发展,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带来了工伤事故频发的恶果。工伤事故不仅严重威胁劳动者的人身权,损害劳动生产能力,同时,增加了企业的风险,给社会造成了新的压力制造劳资矛盾甚至是社会矛盾。
  (一)取代模式

  取代模式,即以工伤保险赔偿取代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也就是说职工遭受工伤后,只能请求工伤保险给付,而不能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取代模式最大的优势在于可以减少诉讼,降低诉讼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提高解决劳动争议的效率,并且凭借社会保险机制发挥分散风险的功能。然而,这种适用模式的缺陷在于剥夺了受害人获得完全赔偿的权利,对受害职工利益的保障不利,也强行剥夺了受害人选择救济方式的自由,同时也不利于对工伤事故的制裁和预防,不能发挥对用工单位违反法定义务的震慑作用,不利于用工单位主动增强安全意识,加强设备维护,提供更加安全的工作环境。

  (二)选择模式

  选择模式,即工伤事故发生后,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在工伤保险给付与侵权损害赔偿之间,拥有选择的权利,但只能择其一,也就是说,要么选择工伤保险给付,要么选择侵权损害赔偿,二者不可兼得。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赋予了受害劳动者选择自身救济方式的自由,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然而这种适用模式的缺陷在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赔偿数额相对较多,但是侵权赔偿诉讼常常面临着举证困难、执行不能等诉讼风险,且诉讼耗费的时间漫长,不利于对劳工工伤及时有效的救济;可是单就工伤保险赔偿来说,虽然确实可靠,能够及时对遭受工伤的受害人进行救济,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赔偿的标准和数额较低,不能实现对劳动者所受损害的完全补偿。

  (三)兼得模式

  兼得模式,即指受工伤的劳动者既可根据社会保险法获得工伤保险给付,又可根据侵权责任法获得侵权损害赔偿,从而使遭受工伤的劳动者获得最大的利益保护,也就是理论界所称的“双份利益”。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最大程度的保护了社会弱者的利益,也有效的督促用人单位采取必要的预防机制。这种模式的缺陷在于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负担,违背了公平原则,且与工伤保险和立法分担风险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立法填补损害的立法目的不符,容易使劳动者获得的赔偿高于其所受的损害。因而,该模式极少适用,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原则上都不允许因工伤而获得双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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