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工伤保险 > 正文
 
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法律适用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工业化在推动生产力飞跃发展,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带来了工伤事故频发的恶果。工伤事故不仅严重威胁劳动者的人身权,损害劳动生产能力,同时,增加了企业的风险,给社会造成了新的压力制造劳资矛盾甚至是社会矛盾。
  (四)补充模式

  补充模式,即工伤发生后,遭受工伤的劳动者可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但其最终所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不得超过其实际所遭受的损害。一般来说,这种模式承认受工伤的劳动者须首先向工伤保险基金主张工伤保险给付,然后就其填补损害的不足部分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较为合理的兼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的利益,比较符合立法目的和公平原则。但其缺陷在于程序繁琐,司法成本较高。

  四、我国立法现状

  (一)中央立法规定

  1.全国人大

  2002年全国人大颁布的《安全生产法》中确定了工伤保险赔付优先原则,但是该条文后半部分规定得比较含糊,因此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的认识不一致。有的人认为立法的意图是在工伤保险不足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时,权利人可以请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即认为全国人大采用的是补充模式。还有人认为本条是指受害职工可以获得双重的保障,采用双重模式。可以说,这两种说法都没有违背法律规定的字面含义。因此,造成了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也是各不相同。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