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1月起,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含非在编人员)纳入
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相关通知。
此举有效解决了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
医疗保险问题,标志着我市生育保险从制度上实现了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组织的全覆盖。
按照规定,各用人单位按照五险统征的要求申报完善生育保险参保手续,申报缴费基数与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一致,缴费费率为0.7%,个人不缴费,所需资金由原经费渠道解决。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参保单位职工,在参保单位为其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具体待遇包括:生育生活
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对应享有的产假天数计发;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如生育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国家及市政府规定列入生育保险基金开支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