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自行报销费用
正式试行版的《暂行办法》最大的变化,则是工伤医疗费用结算的主体变化。根据梁健豪对该文件的解读,江门的工伤报销主体打破了原有的只有用人单位才可进行报销的限制,明年起,工伤职工持有关有效证明和材料,也可自行到经办部门进行医疗费用结算。
“以前职工遇工伤,要等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结算后,单位才把社保报销部分的资金报给职工。”梁健豪表示,按照《暂行规定》执行后,将有效缓解目前存在的中小微企业报销难、工伤职工个人垫付难的问题。
根据《暂行办法》,工伤职工需要持有以下材料可以进行自行报销:认定工伤责任书、费用清单、发票原件、诊断证明等。
工伤转诊
需定点医疗机构初审
如果市内医疗机构无法解决工伤病情,需要转诊他地时该怎么办?根据《暂行办法》,工伤职工需要转诊时,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把关,对其职工进行转院初审。“如果符合转诊要求,在其他非工伤定点医院进行治疗所产生的费用,江门工伤医保基金也会给予结算。”梁健豪说。
《暂行办法》规定,符合转诊的条件必须是“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非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工伤职工如何自行向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报销?
1。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6个月内,工伤职工可备好认定工伤决定书、费用清单、发票原件,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诊断证明、属医技类费用(如CT、MRI等)的检查诊断报告单、治疗病历或出院小结原件与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工伤职工可持有这些材料到参保属地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已评定伤残等级的还需同时持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压力增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介绍未来江门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会进一步增大。
“工伤认定范围现在扩大了,一些与工作‘沾边’产生的工伤也算入可报销范围内。”梁健豪表示,一方面由于目前江门工伤保险支付待遇提高,另一方面则是从去年起企业浮动费率政策发生变化,九成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基金减少,因此工伤保险基金来源减少了,所对应的支付压力有所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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