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华区牛先生咨询:我有一个亲戚是四川的,他在当地一家小工厂打工,在工作时发生工伤,由于小工厂没有给工人们上
工伤保险,刚一出事故,工厂老板就找中间人给我亲戚说和,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除报销了1000多元门诊医疗费外,工厂另赔了我亲戚3000元钱。双方还为此签订了
工伤赔偿协议,协议称,赔偿数额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结清后今后双方两不相欠,不得反悔。
我亲戚拿钱后回家继续休养,没想到伤势发展日趋严重,又住院继续治疗。事后,我的亲戚向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后经当地劳动能力与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定为十级伤残。亲戚咨询当地律师得知,按照当地工伤赔偿计算标准,除医疗费外,十级伤残的各项赔偿应在5万元左右。我想了解的是,我的亲戚已经与对方签过协议,还能反悔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吗?
法律帮办:本案中牛先生亲戚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应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十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工资,其数额远远高于协议约定的3000元赔偿金。本案中,双方就工伤损害达成的赔偿协议虽具有一般合同的属性,但本案的处理并非针对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是涉及劳动者的生存权益,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律帮办”倾向于认为,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会使牛先生的亲戚遭受重大损失,显失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的,应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照这一规定,牛先生与工厂签订的协议虽然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但因为显失公平,是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