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于2013年3月到某单位工作,双方签订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每月工资为3000元,包括2500元的工资和500元的
社会保险费补贴,每月由李某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事实上李某并没有办理个人
养老保险。后来李某由于个人原因于2014年2月辞职离开单位,2014年5月,李某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单位补缴其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经调查职工反映的事实清楚,区劳动监察保障大队依法对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单位限期补缴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李某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对于该处理结果单位没有异议,但提出李某应把单位已随工资发放的社会保险费返还给单位,单位才能为李某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查看单位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期间工资发放表中并没有补贴养老保险500元记录,只有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记录。
【分析】
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是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单位应为劳动者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本案中,单位把社会保险费以工资形式发放给李某,由李某自己参保,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李某没有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应为李某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