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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援助农民工终获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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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小牟申报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超过一年,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并告之可以在签收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在3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在泸州市江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持续援助下,历经一波三折,终于成功维权,受援人小牟共获得各项赔偿款18万元。
 
  2012年10月15日,农民工小牟应聘到泸州某印务有限公司从事模切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然而小牟却没有拿到合同书。同年12月1日,在工作过程中,小牟右手被机器轧伤,造成右手中指、环指毁损伤,示指毁损离断,拇指远节指骨开放性骨折,小指远指节不完会离断等损伤。小牟住院治疗65天,共产生医疗费6万余元。经协商,公司支付了该笔医疗费。但对于小牟提出的其他赔偿金额,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3年8月27日,小牟申请法律援助获准,江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泰安镇工作站承办。
 
  援助代理人接受指派后,试图通过诉前调解方式处理。援助代理人先后三次找到公司协商,公司同意支付赔偿金12万元,但小牟父母认为儿子还未成家,右手就完全残疾了,根本不接受这个赔偿金额。
 
  此后,小牟为申报工伤认定,多次找公司索要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均遭拒绝。援助代理人只好调整援助事项,协助小牟向江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关系仲裁。今年1月8日,仲裁委经审理依法作出裁决,小牟与公司劳动关系成立。在劳动关系仲裁期间,公司曾提出15万元赔偿意愿,小牟父母仍然认为赔偿金额过低而没有达成协议。
 
  援助中心考虑到小牟的具体情况,决定再次为小牟提供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事项的法律援助,仍然指派泰安镇工作站继续承办。
 
  接受指派后,援助代理人协助小牟及时向江阳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今年2月17日,人社局作出决定认为,小牟申报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超过一年,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并告之可以在签收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在3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援助代理人与小牟及父母深入沟通后,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进行行政诉讼,而选择直接向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小牟所受损伤为工伤并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江阳区人民法院黄舣法庭受理了案件。在今年5月12日进行的公开开庭审理中,主审法官石昌庞建议,小牟与公司均同意并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小牟所受损伤进行劳动能力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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