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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伤事故统计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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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体系改革的最终目标,应是遵循国际准则,借鉴先进国家成熟做法,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合理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深入改革统计体系,逐步实现与国际完全接轨。这方面做得最好的有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可将他们的做法加以改造,变成我们的东西,这样做的意义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目前我国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体系尚未与国际接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统计指标
 
  安全生产领域的统计,各国注重的是结果统计,我国则是结果统计和非结果统计并存。
 
  我国现行的事故统计,指标过于简单,尤其是缺少国际通用的一些重要指标,如“受伤人数”“损失工作日”等绝对数指标,“伤害频率”“伤害严重度”等相对数指标,均未列入统计指标,致使统计分析工作无法深入。而其他非结果统计,如执法统计、职业卫生统计等指标繁多,尤其是某些指标无统计意义。
 
  一般而言,统计分析使用的指标多是相对数指标。如前所述,国际劳工组织建议的最基本、最有效的分析指标有“伤害频率、伤害发生率、伤害严重度、平均每个伤害案例损失的工作日数”4项,实际上可归纳为两项,即“频率”和“严重度”,因为4项指标中的前两项说的都是频率,后两项说的都是严重度。这4项相对数指标一律用“工时”和“损失工作日”来计算,其中发生率也可以用1000职工人数或10万职工人数为分母,但如这样计算,还须考虑这些职工正常工作的小时数。也就是说,最终还是折算到“工时总数”和“损失工作日总数”来使用的。这4项相对数指标非常重要,有很好的可比性,对分析起到巨大作用,没有这4项指标,比较、分析和判断就不可能做到。
 
  但是,如没有绝对数指标“工时”和“损失工作日”为基础,用于分析的相对数指标也不尽合理,如用百万工时计算死亡率,就比用千人职工计算死亡率更科学。举例来说,为了计算方便,假设在同一统计周期内,两个企业的死亡人数都是1人,每天都工作10小时。其中,职工人数为1000人的企业因停产等原因,只工作了100天,100人的企业正常工作了1000天,那么,“千人死亡率”分别是1和10,但“百万工时死亡率”都是1,“百万工时损失的工作日”“平均每起死亡事故损失的工作日”也都是6000天。应该说,两个企业安全记录同样好是合理的,如果说1000人的企业比100人的企业安全记录好10倍,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工时”和“损失工作日”是必不可少的指标。
 
  统计方法
 
  各种统计调查方法构成统计调查体系。长期以来,我国的统计调查体系是以全面报表制度为基础,适当辅之以普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我国的《统计法》规定,建立一个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以必要的统计报表、重点调查和综合分析等为补充的统计调查体系。因此,要努力改变过去过分依赖全面定期统计报表的状况,抓紧建立抽样调查制度,确立抽样调查的主体地位。如:2008年,国家安监总局对全国3个省的煤矿企业进行职业卫生情况调查;2012年,对4个省工矿商贸企业进行职业卫生调查;2013年,对近800个产煤县开展安全状况评估;2014年,对26个省开展职业病防治状况评估,这些都是采取抽样调查方法并取得了良好效果,是统计观念转变和统计方法转变的积极尝试。
 
  事故统计是法定的最重要的结果统计,可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统计相结合、以抽样调查为主、统计报表为辅的方法,把事故统计做深做细。其他统计多数是辅助性的非结果统计,统计方法可灵活多样,几乎可完全由普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等来取代,这样的数据会更准确,效果会更明显,没必要采取统计报表方式。安全生产各项统计,即使采取统计报表方式,统计周期也应在现有基础上大幅延长。
 
  统计范围
 
  国家安监总局的事故统计范围应仅限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如农业、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工伤亡事故也纳入统计范围,应按不同分类来统计和分析。而对于交通运输事故,国家安监总局作为国务院安委会办事机构,可接受并客观罗列这些事故统计数据,但不能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合并统计,更不能合并分析,这是由以下几点决定的:一是法规决定的,要依法统计、依法公布。二是体制决定的,分管部门不同,要各负其责。三是范畴决定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属于劳动关系范畴,交通运输事故属于公共安全范畴。如卫生计生部门既统计疾病死亡也统计职业病死亡,同样是病,同样是死亡,但他们从未将两者合并统计,因为疾病死亡是公共卫生范畴,职业病死亡是劳动关系范畴,在统计的基本原理上就不允许。四是性质决定的,造成死亡的原因差别很大,企业职工死亡是劳动中造成,有自身因素也有外部因素,公共旅客死亡是在旅行中造成,流动过程中的外部因素为主;职工死亡多数是在固定场所中,两者预防事故的方法不同。如两者合并统计,接下来的分析工作就没有意义,也没法进行下去。
 
  统计改革
 
  我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体系改革的最终目标,应是遵循国际准则,借鉴先进国家成熟做法,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合理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深入改革统计体系,逐步实现与国际完全接轨。这方面做得最好的有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可将他们的做法加以改造,变成我们的东西,这样做的意义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可做国家间的横向比较。主要的统计指标与其他国家普遍性一致,统计结果就能做对比分析,有助于认识我国事故预防水平在国际上所处的位置。现在我们研究与国外对比,展望未来发展目标,没有相同的指标和统计口径,研究结果的可信度就不会很高,特别是不用“工时”一类的通用指标来比较,许多问题不可能说清楚。
 
  可实现国家统计局提倡并正在推行的企业一套表制度。如美国要求企业把每个伤害都进行记录,表格清晰明确,易于操作。据美国测算,记录一个伤害14min可以完成,书面报告一个伤害22min可以完成,企业做一次汇总统计55min可以完成。
 
  可直接、快速地从企业获取基础数据。数据直接取自于企业,不需要进行中间环节加工和过滤,不必层层统计上报,能更好地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可大量解放统计人员。把腾出的人力用于开展统计数据审核和监测工作,而不是用在催报数据和简单的数据处理上面。
 
  可开展灵活多样的统计调查。可采取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等多种方式,取得专项的、重要的统计资料,作为报表统计制度的延伸和深化,每年或几年调查一次就能达到目的。
 
  统计体系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经过国际劳工组织长期研究和完善,以及许多国家多年实践的检验,国际通行的职业伤害统计方法具有很高的科学性、实用性,但是否符合我国实际情况,还需深入调查研究,做出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以下因素还应引起重视。
 
  一是要有足够的时间。一个完整的统计体系,需经多年建设和完善。美国的职业伤害统计调查从20世纪初开始,至今已有100多年历史,但精密的统计调查是1970年《安全卫生法》颁布后,1972年才开始全面改革的,用了20年时间。同样,英国这个过程用了22年(1974年―1996年)。
 
  二是要有足够的人员。美国劳工部劳工统计局人员高达2500人,占劳工部人员总数的1/3,工作人员专业齐全,涉及经济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和数学等各种必需专业。
 
  三是要有足够的经费。美国劳工部劳工统计局每年经费预算高达7亿美元,安全卫生监察局约4.5亿美元预算中,用于伤害和疾病统计的工作经费约3500万美元。2011年我国原卫生部等9部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状况调查,财政部一次性拨专款近8000万元人民币,但仍由于经费不足等原因,调查结果并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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