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因工致残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参照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3、2014年度工伤人员伤残
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4〕239号),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对鄂尔多斯市2014年度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以下简称“三项待遇”)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13年12月31日前按月享受“三项待遇”的人员。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人员增加62元/月,二级伤残人员增加59元/月,三级伤残人员增加55元/月,四级伤残人员增加52元/月;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人员增加35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人员增加28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人员增加21元/月;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增加28元/月,其他亲属增加21元/月,孤寡老人和孤儿增加28元/月。
通知还规定,已退休且享受护理费的“老工伤”人员的护理费调整标准执行本调资政策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已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
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仍执行养老保险调资政策。调整后的“三项待遇”从2014年1月1日起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