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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48小时究竟是谁的“大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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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北京阜外医院麻醉科副主任医师昌克勤在手术室里晕倒,随即被送入重症抢救室,在尽力抢救40天后不幸离世。家人与同事的悲痛尚未过去,始料未及的问题便接踵而来。由于从发病到死亡的时间超过了48小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他将无法享受工伤待遇。
   近日,北京阜外医院麻醉科副主任医师昌克勤在手术室里晕倒,随即被送入重症抢救室,在尽力抢救40天后不幸离世。家人与同事的悲痛尚未过去,始料未及的问题便接踵而来。由于从发病到死亡的时间超过了48小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他将无法享受工伤待遇。
 
  尽管阜外医院表示:“医院会尽力将他的后事料理好,让他的家人安心。”但是这48小时的“大限”还是刺痛了人们的神经。
 
  翻阅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况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据有关人士介绍,当初立法时主要考量的是救治时间太长,工伤因果关系不易认定。看似折中,但在实践中却为医院和家属设置了一道人性难题:是继续救人还是见死不救以认定工伤?凭借现有医疗技术,撑过48小时并非难事,但伤病者及其亲属权益却难以合理保障。“认定为工伤与非工伤,家属获得的补偿金额可能相差六七十万元。”
 
  昌医生的遭遇,让我想起过去采访过的一个事件,某煤矿有位工人遇到井下事故受了重伤,矿上请求医院不惜一切代价抢救,一定要让他活过三天。起初还以为是一曲关爱生命的赞歌,后来才知道是安全指标的考虑———该企业年内已发生过几起人身伤亡事故,如果再加上这个,就会突破上级规定的百万吨死亡率。而抢救三天之后就是新的一年,可以算做下一年度的指标。结果那位送来医院已经宣布脑死亡的矿工,在呼吸机和强心剂的作用下,又挺过了三天。新年一到,就被拔掉身上所有的管子,又“死”了一次。
 
  这起悲剧与“48小时大限”颇有相通之处,都是在法条之外漠视了人性,都在打法律的“擦边球”。而且不独如此,2012年,山东一建筑工人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抢救期间劳务公司让医院用呼吸机维持其生命,称“一定要坚持48小时”。只要过了这个时限,企业就可以“无责一身轻”。在一些案件中,甚至出现了“家属拼命埋活人,单位拼命救死人”的荒诞现象。
 
  思考这变异的“黄金时间”,突然想起一句话: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可笑的是,这句话以往经常出现在一些违反法律的托词之中。
 
  任何法律,在研讨其法律文本的同时,更应探究其立法初衷。目前的《工伤保险条例》,其立法本意无疑是维护职工的工伤权益,因而在实践操作中应当秉承这样的原则:认真探究“工作过劳”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和工作原因相关的,均应考虑认定为工伤。如果确实和工作无关,突发死亡也不应算作工伤。因此,工伤认定应当打破48小时限制,加强原因的分析,更体现立法的公平性。
 
  一方面是法律的边界,一方面是伦理的底线。法律当是为人而设立,任何法律文本,都应该体现以人为本,写就一个大大的“人”字。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当下,人们应当充满对法律的敬畏,法律也应当充满人性的光辉。破解昌医生的难题,需要从立法层面完善相关规定,最大限度体现立法善意,方可避免这种“催人早死”的悲剧。
 
  不久前曾现场聆听全国政协双周座谈会,与会委员对建筑工人工伤维权问题进行了座谈交流,提出了大幅度提高建筑工人工伤保险参保率,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费率,落实和简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落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积极发挥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工作中的作用等方面的建议。能够深切地感到依法治国的脚步渐行渐近。我们有理由相信,昌医生的难题,在不远的将来能够得到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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