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北京阜外医院副主任医师昌克勤因突发脑干出血晕倒在手术室,一个多月后终因抢救无效而去世。但让人遗憾的是,根据现行《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视同工伤。所以,昌医生不算工伤,也就得不到
工伤赔偿。
其实类似的“48小时”悲剧还有不少,比如,2012年10月,51岁的建筑工人尹广安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抢救。为了符合“48小时”规定,其儿子决定撤下呼吸机,让父亲赶上工伤死亡的末班车。
让一个人决定在48小时以内是否结束自己亲人的生命,否则就面临无法得到工伤保险的窘境,这显然有悖于人道。而这一次“中招”的,则是一位知名医院的医生,更显示了这一机制的冷酷,就连天天面对生死的医生,也要被迫直面这一难题。
之前,舆论就对这一制度表达强烈质疑,认为这是“用生命在换工伤保险”,是逼人“快点死”。
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会有“48小时”的时间节点?它原本是为了平衡劳动者、用工单位(工伤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避免有些病人在工作时间发病,但病情拖延经年累月,医疗费用成为用工单位财务的无底洞。但显然,“48小时”的规定过于一刀切,它没有细分突发的疾病是与工作压力有关,还是普通的内源性疾病;它也没有细分不同种类的疾病抢救期和治疗期。
其实,“48小时”的规定最早是在2003年版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出现的。而原劳动部于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其中的表述是:“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这里面一是强调疾病应与工作紧张有关系,有学者认为中国式的“过劳死”机制当时已呼之欲出;二是工伤的保障范围更为全面,包括所有死亡情况,并没有限制在48小时以内。
还值得一说的是,1990年代对于山西东方化工机械厂郭云梅在车间“高血压脑出血”造成瘫痪一案,原劳动部先后下发过观点截然相反的两个复函,从中可以窥见对于突发疾病做出细分区别对待,更为公平妥当。
“48小时”规定的确是有意识在平衡各方的利益,但在生命面前,这种划分过于机械,有悖于人道。像昌医生这种在手术室里发病,却仍得不到工伤保障的,很难让人信服。
目前可行的办法,是对现行工伤认定做必要的扩张,让法律容纳生命的宽度。比如,将“48小时以内”放宽到劳动者“度过抢救危险期”。再比如,可以适时引进“过劳死”“隐性工伤”制度,对长期处于高强度工作环境中、连续长期加班后突发的疾病,可以“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