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州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规范工伤康复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工伤康复对象范围、工伤康复期确认、康复待遇、定点机构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范,且首次明确了工伤康复流程规范。
符合以下情形,可确定为工伤康复对象:职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伤情相对稳定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为伤残程度较重的工伤职工,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对于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
“文件首次明确了工伤康复流程规范,对于工伤职工认为需要进行康复的,应当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工伤病人经过工伤康复劳动能力鉴定后,才可享受由
社保基金保障的工伤康复疗程。”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称。
在工伤康复期确认方面,经确认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到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入康复定点机构手续;对于超出《诊疗规范》规定的康复期仍有康复治疗价值的,由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出具诊断意见和延长康复治疗建议书,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可适当延长康复住院时间,延长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在工伤康复待遇方面,工伤职工在确认的康复期进行工伤康复的,停工留薪内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按规定享受工伤康复待遇。对依法参加
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并规定对生活用品费用、超过工伤康复规定标准发生的费用、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等八种情形产生的费用,不得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