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职工
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全区工伤职工伤残
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我市将同步执行相关标准。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范围为2014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据市
医保中心副主任龙文忠介绍,我市工伤保险于2011年10月实行自治区统筹,统筹后对工伤保险待遇作了两次调整,2011年首次对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进行了调整。“这次调整的幅度较大,切实提高了伤残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待遇水平。”龙文忠说。
此次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2014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中,一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300元,二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270元,三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240元,四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210元。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以及属于关闭破产企业已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五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六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调整后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2014年12月31日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遗属,其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