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每年核定一次,并在下一缴费年度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同步调整。
据了解,浮动费率,是指社保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基础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当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核定其在下一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费比例。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分为五档,每档的幅度为缴费基数的0.5%,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200%起浮,具体办法:
(1)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200%、小于等于400%的,浮动费率上浮一档;
(2)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400%、小于等于600%的,浮动费率上浮二档;
(3)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600%、小于等于800%的,浮动费率上浮三档;
(4)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800%、小于等于1000%的,浮动费率上浮四档;
(5)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0%的,浮动费率上浮五档。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责任,一般由用人单位承担,但工伤事故发生时属于下列情形的,根据不同的用工情况确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责任单位:
(1)从业人员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其他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的,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2)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的,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3)从业人员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的,由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4)从业人员在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包括退休)后被诊断、鉴定患职业病的,由承担职业病责任的用人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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