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按国发[1981]164号文,再聘退休人员发生工伤时,应由聘用单位负责支付待遇。但现在情况不同了,由于实行
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后,聘用单位应不应为他们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后的待遇由
社保机构还是由聘用单位支付?国家有没有相应的政策?现在有的单位已为他们缴了工伤保险费,一旦发生了工伤又怎么办?
答:对于你所说的情况,可以找到相应的依据是:
一、国发[1981]164号文规定,再聘人员的工伤待遇应由聘用单位支付。这是过去和现在都应有效的原则。
二、进化论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还是《工伤保险条例》,都只适用于企业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被再聘,虽然有权得到聘用单位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但并非在册职工,按照工伤保险费的范围之内。为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合法,已经缴纳的,如何处理,请与社保机构协商解决。
三、他们的
养老金、
医疗保险待遇由原工作单位或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国家已有明文规定。工作保险待遇,应在聘用合同中明确规定由聘用单位承担;即使不规范行事,不签订合同,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也应由聘用单位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或者《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给他应得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