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
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和工会进一步做好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工作。
《意见》首先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项目参保,并可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其次,完善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和确保缴费资金来源,以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按工程总造价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参与竞标,并在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代缴。
同时,健全劳动关系确认机制,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发生工伤的,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可参照该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