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诸城市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职工。2013年11月20日,张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后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张某被评为9级伤残。由于单位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014年10月23日,张某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单位赔偿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在内的工伤保险待遇。
经过开庭审理查明,张某在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并没有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本案中,用人单位就应当自己承担张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张某出具的住院病历,张某实际住院治疗35天。潍坊市规定,工伤职工符合住院规定,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以下标准执行:市内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天12元定额。因此,张某治疗工伤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应由用人单位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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