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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今年7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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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获悉,原《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是2004年市政府公布的规章。经过十年的实践,近日,厦门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记者获悉,原《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是2004年市政府公布的规章。经过十年的实践,近日,厦门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针对市民提出的疑问,陈旗一一予以解答。

  哪些对象需缴纳工伤保险?
 
  针对市民的这一疑问,陈旗表示,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中央、省属驻厦事业单位,可以有选择地在厦门市参加工伤保险。
 
  针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问题,考虑到公务员工伤的认定和相关的争议解决程序与现行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不尽一致,此次《规定》并未明确将此类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但是考虑到保障这类人员工伤保险权益的必要性,并参照全国其它部分地区做法,我们将联合有关部门在近期另行制定政策予以规定,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
 
  停工留薪期争议怎么解决?
 
  对此,陈旗答复说,停工留薪期一般是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来确定,但因为涉及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待遇问题,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争议很大,为解决争议,《规定》明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停工留薪期争议进行确认。
 
  工伤认定管辖有何变化?
 
  陈旗表示,对未在厦门市登记、备案的,且未在厦门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此举是为进一步理顺工伤认定的管辖权,使工伤职工能及时有效地得到工伤赔偿
 
  工伤保险费补缴有何新规?
 
  陈旗表示,应该说,补缴方面变化不大。针对因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工资额,导致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明确由用人单位补足待遇。但工伤职工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经用人单位补缴后,工伤保险基金从补缴次月起,按照补缴后的标准核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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