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宁德市社保中心获悉,日前,市人社局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对宁德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作出新规定。
《规定》明确,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职工工伤的,根据司法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认定的事故责任比例,工伤基金承担工伤职工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比例为:第三人承担次要责任的,工伤基金承担70%;第三人承担同等责任的,工伤基金承担50%;第三人承担主要责任的,工伤基金承担30%;第三人承担完全责任的,工伤基金不承担。工伤职工已从第三人或商业保险获得残疾辅助器具费、转外就医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工伤保险基金不再重复支付。
另外,《规定》还明确,工伤职工已获得第三人或商业保险赔偿且医疗费发票原件已交赔偿方的,工伤职工可凭发票复印件、理赔清单等相关材料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支付扣除第三人或商业保险已赔偿部分,剩余医疗费用中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责任比例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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