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职工外出工作时遭遇车祸,其家人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其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职工遭遇车祸致死家属索赔
2014年4月,通达公司员工李达驾驶汽车带同事徐佳外出工作。行驶过程中,李达所驾驶汽车与陈某驾驶的汽车相撞,造成李达所驾驶汽车的乘坐人员徐佳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李达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5月,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决定书,认定徐佳在此次事故所受到的伤害系工伤。
徐佳家人与通达公司、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遂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李达和通达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锦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时,李达正在完成通达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系履行职务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李达职务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通达公司承担。
另一方面,徐佳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应由通达公司承担
工伤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徐佳家属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